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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

工程做到一半遭積欠工程款、另覓廠商接手,竟反遭求償及要求返還工程款?林律師成功協助承包商一、二審均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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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一、本案當事人為工程公司,經上游承包商委託承攬業主之消防設備工程,雙方因過去已有合作關係,因此並未簽訂書面承攬契約,而係以口頭方式約定工程內容及工程款,並依工程進度陸續施作。
二、嗣後,雙方因工程款請領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將部分施工人力暫時調往其他工程,上游承包商卻自行另覓其他廠商接手後續工程,並主張當事人有怠工、拒絕繼續施工等情形,認為其得逕行解除契約。
三、此外,上游承包商甚至另行委請其他廠商施工,並主張另行承攬所增加之工程費用,以及當事人先前已領取之部分工程款,當事人皆須賠償及返還。
四、然而當事人認為自己公司從未表示拒絕繼續施工,雙方亦未約定明確完工期限,更未曾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因此委請林律師協助答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林律師提供協助內容:
一、詳細釐清雙方工程承攬關係、實際施工進度、工程款請領情形及後續更換承包商之完整經過。
二、整理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說明當事人於工程款爭議發生期間仍持續與上游承包商聯繫,並未斷然表示拒絕繼續施作工程。
三、向法院說明雙方並未約定明確完工期限,上游承包商亦未依法完成催告、解除契約等程序,不能僅因工程進度、工程款發生爭議,即認定當事人構成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四、針對上游承包商主張另覓廠商所增加之工程費用,說明該項費用係上游承包商自行委請第三人接手工程所生,並非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五、上游承包商於第二審另行主張雙方曾「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林律師則依據雙方完整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述,證明雙方從未達成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合意,成功維持第一審有利判決。

法院於本案認定重點:
一、上游承包商雖主張雙方約定工程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但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契約,現有工程請款資料亦未記載完工期限,且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確實約定特定工期。
二、從雙方通訊紀錄可見,當事人於爭議期間仍持續回覆施工安排及配合後續工程,尚無從認定當事人曾以斷然、毫無轉圜餘地之態度拒絕繼續履行工程。
三、上游承包商主張雙方曾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但從雙方對話內容及證人證述,均無法證明雙方曾就解除或終止契約達成合意。
四、縱使雙方確曾約定一定施工期間,上游承包商在其所主張之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即自行委請其他廠商接手工程,因此所增加之工程費用,亦難認係因當事人給付遲延所造成之損害。
五、上游承包商既無法證明契約已合法解除或終止,亦無法證明當事人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預示拒絕給付之情形,其請求當事人賠償增加之工程費用及返還已領取之工程款,均無理由。

案件結果:
一、第一審法院審酌雙方提出之證據後,認定上游承包商無法證明當事人有拒絕履行工程或其他可歸責之債務不履行情形,因此將上游承包商請求當事人賠償增加工程費用及返還工程款之主張駁回。
二、上游承包商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追加主張雙方曾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以及依給付遲延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經林律師於第二審持續提出完整答辯後,法院仍認定上游承包商各項主張均無理由,最終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全部駁回,成功為當事人守住第一審勝訴結果。

林律師提醒:
一、工程承攬實務中,許多承包商因彼此熟識或長期合作,而未簽訂完整書面契約。然而,一旦發生工程款、施工進度或終止合作等爭議,是否約定完工期限、付款方式及契約終止條件,往往就會成為訴訟中的重要爭執重點。
二、工程進度落後或暫停施工,並不當然等於承包商已拒絕履行契約。若欲主張對方構成給付遲延、拒絕給付,甚至進一步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及程序。
三、若工程進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間之LINE對話、電子郵件、施工照片、請款資料及工程紀錄等,均可能成為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因此應妥善保存,避免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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