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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

平台代儲商之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一定會成立詐欺等罪嗎?林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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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為平台之代儲商,提供帳戶供客戶匯款時,遭部分客戶匯入不法款項,並於客戶指定平台之帳號內儲值等值虛擬貨幣,因而涉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案件。
林律師於瞭解本案當事人之背景後,旋即整理本案當事人與客戶的金流、儲值虛擬貨幣方式及對話紀錄等,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能排除當事人亦遭第三人利用之「三方詐欺」可能性,且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林律師提供協助內容:
一、深入瞭解當事人從事平台代儲商之歷程,並詳細釐清過往交易經過及相關資金流向,明確案件事實。
二、整理雙方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向偵查機關說明當事人提供帳戶之原因及用途。
三、提出客觀事證,說明當事人係利用工作之餘經營平台點數代儲服務,並藉由代儲交易賺取價差,並非明知他人將利用其帳戶從事詐欺或洗錢犯罪。
四、完整向檢察官說明本案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依法不應僅因帳戶遭犯罪利用,即逕認成立犯罪。

檢察官於本案認定重點:
一、卷內通訊紀錄顯示,當事人係因身為平台代儲商而提供帳戶予客戶,嗣後於客戶指定平台之帳號購買等值虛擬貨幣,並非主動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
二、當事人係使用自己名下帳戶收取款項,衡情若其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人帳戶將徒增遭查獲之風險,故不能排除當事人係遭第三人利用而涉及「三方詐欺」之可能。
三、依現有證據,尚難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明知帳戶將作為詐欺或洗錢犯罪使用,亦無足夠證據證明具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四、檢察官認為本案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案件結果:
經檢察官綜合審酌全部證據後,認定本案尚無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罪故意,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維護當事人權益,避免當事人遭起訴並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林律師提醒:
一、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具有極其嚴重之法律風險,若遭詐欺集團利用,往往會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
二、然而,帳戶遭他人利用,並不代表一定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檢察官仍須依全部證據判斷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三、若不慎涉及帳戶遭利用、警示帳戶或幫助詐欺案件,應儘速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交易資料及其他有利證據,並及早尋求律師協助,以釐清案件事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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