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妨害名譽與反擊策略

隨著網路使用愈發便利,以及言論自由為我國所保障,往往有人忍不住逾越了合理評論的界線,因此妨害名譽案件層出不窮,在網路上更是屢見不鮮。本文將僅探討刑法妨害名譽章節中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以及當事人可能採取的保護措施。

刑法法規介紹:

一、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二、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基本概念

一、由上述條文可知,妨害名譽罪其實不是單獨的罪名,而是另有分為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二、又兩者之差別,實務上往往以言論內容是否具體而定,倘若屬 於「抽象之謾罵」,例如指述他人為王八 O、龜 O 子,因為並非 具體之描述,僅涉及「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上評價」,而屬侮 辱。反之,若為「具體事實之指摘」,例如隨意指摘 A 之妻子, 即 B 人妻與 C 老師有染,並發生不正當之性關係,然事實上並非如此,因足以「使被指述者在社會上所保有之聲譽地位,因惡害性之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受有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誹謗。

三、此外,應注意者是誹謗既然屬於具體事實之指摘,則若加害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為真實,則原則上可以免責,不過若屬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實,仍有誹謗罪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可見侮辱之基本概念為「抽象之謾罵」、誹謗之基本 概念為「具體事實之指摘」,因此建議讀者未來若有親朋好友遇 到有關妨害名譽之情形,可以更細緻化的分析屬於公然侮辱或 誹謗,就誹謗罪之部分尤應考量是否具有免責事由。

反擊策略

有關反擊策略,本文將同時以被告以及被害人的兩種立場提供建議,因為日常生活中,也時常有人因為脫口而出的幾句無心之言,就遭他人提告,實際上也是無辜的角色,並非被告即代表有罪:

一、被告方面:

(一) 倘若被他人提告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首先尤應注意對方 提告的期間是否於事發後 6 個月,倘超過 6 個月,則已逾告訴期間,地檢署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 倘他人確實於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則案件就會開始由地檢 署檢察官進行偵查,第一次開庭前檢察官通常會安排調解,此時可先與對方討論是否和解及撤告事宜。

(三) 若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且無法與他人達成共識,此時則建 議撰擬書狀,詳述事發情形,以及將他人所提告的言論內容一一釐清,就公然侮辱之部分應展現自己當時的主觀心 態,容檢察官或法官參酌。就誹謗罪之部分,除了於書狀 或開庭中展現案發當時主觀心態外,亦須去證明所說事實
內容是否為真,以及如何判定為真,以使自己的惡意不被
認定或免責

二、告訴人(即被害人)方面:

(一)告訴人提告亦須注意 6 個月之告訴期間,方能使地檢署得 以受理,並決定是否給予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二)此外提起告訴時,亦須提供完整證據,證明何時、何地、何人對於自己公然侮辱或者誹謗。

(三)又當被告一一釐清被害人所提告的言論內容時,亦須撰擬書狀或當庭再次反駁,證明言論足以貶損人格、社會性評價而涉公然侮辱,或所指摘非事實,僅為虛偽事實,或因事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犯誹謗罪。

其他注意事項:

一、倘若以網際網路誹謗他人,因網際網路具有較強之散布力,得以加重處罰。

二、本文僅討論有關刑法中妨害名譽章節下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然若涉及相關罪名,同時亦得提起民事訴訟之名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此文囿於篇幅不再詳述,將以另文刊登。

三、有關妨害名譽之案件往往不甚單純,需考量點仍應以案件的事實內容不同做出調整,若需要協助及討論,再請與本所律師聯絡,本所將與您討論策略,並且追求較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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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廷碩 律師

曾於地檢署擔任書記官,累積深厚的法律實務基礎。目前也於台北市政府擔任輪值諮詢律師,亦是危老重建推廣師,並已完成家事親職協調初階培訓,具備豐富的家庭事務專業知識。秉持熱心服務、耐心聆聽的態度,林廷碩律師始終以當事人利益為先,設身處地,細緻處理每個案件的每一環節,力臻卓越,追求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