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有兩件事是確定的,一是繳稅、二是死亡。可見人生在世,往往會遇到他人死亡,然而,若遇到自己親人死亡時,縱使處於哀慟狀態,仍然必須勇於面對已故親人的身後事,方能使其善終。
本次案例中, C 女士表示因父母遺留的財產分配問題與兄弟姐妹間產生嚴重爭執。經過詳細詢問得知,C 女士的父親於今年初不幸辭世,遺留了一筆價值約 2,000 萬元的遺產,包括不動產及存款。然而,家中大哥主張父親生前已口頭表明將主要財產交由他繼承,其他兄妹則對此說法抱有懷疑,最終導致家庭關係緊張。
本文將探討遺產分割的法律程序、協議的重要性,以及面臨爭議時的應對策略。
民法法規介紹:
一、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二、第 1144 條(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三、第 1223 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四、第 1189 條(遺囑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基本概念:
一、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人之順序進行分配。並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
二、遺囑的重要性:倘遺產爭議涉及遺囑,基於尊重死者之真意,原則上允許遺產分配侵害前述應繼分,然仍應保留特留分予各繼承人,因此遺囑是否存在、是否符合遺囑的要式性,尤為重要,應確認遺囑形式上是否符合民法第 1189 條(例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及記載年月日),以及內容是否明確,否則可能因效力不足或涵蓋內容不明引發爭議。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適用:若家屬對遺產分割有不同意見,亦可依自行協議遺產分割方法,並進行協議分割,協議達成後即能進行遺產分配。若協議不成,則應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案件分析:
一、因C女士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兄弟姐妹應繼分相同,原則上各繼承人間應均分父親遺留的遺產。
二、又經了解,C 女士的案件中並無有效的遺囑作為法律依據,雖然C女士的大哥主張父親「口頭」表明主要財產由他繼承,但此類口頭承諾無法作為遺產分配的直接依據,亦不符合遺囑的要式性。
三、然而,若C女士之兄弟姊妹,願意進行溝通及協議,仍能委請律師或自行撰擬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其父親之遺產分配進行分割協議,若全體皆同意,則能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至各機關辦理繼承事宜。
四、惟若全體無法達成共識,則僅能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各自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酌,並使法院作出適宜之分割方法。
案件策略:
一、蒐集證據,釐清事實:當事人應整理父親的財產清單,包括不動產登記謄本、存款餘額證明及交易明細等。同時,若有任何遺囑或父親生前表明意願的證據(如書信、錄音),應妥善保留並得據此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二、協商為主,訴訟為輔:若家屬間有意願進行協議分割,可在律師的協助下進行協商,儘量以和平方式解決紛爭。若協商無果,則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官裁判分割方案。
三、訴訟程序的準備:如需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應詳細確認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及權利,並提出最適宜及有利之分割方案。
其他注意事項:
一、避免擅自處分遺產:遺產分割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前,不得擅自處分遺產,否則可能另外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並導致後續訴訟面臨不利之處境。
二、正確處理共有情形:如遺產中涉及不動產,應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形式明確共有物分割方式,避免因不明確的權利而處分衍生後續糾紛。
三、專業法律協助:若對法律條文及程序不熟悉,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特別是在協議分割協議書中,律師除可協助起草遺產分割協議書外,亦得與當事人討論最有利之方案或代為與其他繼承人討論,使溝通盡可能流暢化。
如有遺產分割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您爭取最佳結果。